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执行上级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切实做好我区脱贫攻坚期内困难群众参保工作,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39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6〕63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家庭医疗保险资助政策的通知》(渝卫发〔2017〕123号)和《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渝扶组发〔2020〕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区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一)重点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包括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
(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四)持证残疾人。
(五)享受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家庭(含手术并发症人员)。
(六)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内贫困户(不含未享受待遇的稳定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
二、资助标准
从2021年起,符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资金补贴政策且自愿参保的居民,其个人参保资金由区财政按以下标准资助:
(一)重点救助对象、持证残疾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含子女)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选择“一档”标准参保的,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给予全额资助;若自愿选择“二档”标准参保的,老复员军人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对象仍按“一档”标准给予资助。
(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本人参保的,按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按“一档”标准的80%给予资助。
(三)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参保的,按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按“一档”标准的70%给予资助。
(四)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内贫困户(不含未享受政策的稳定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参保的,按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一档”标准的70%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196元。
资助对象是多重身份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三、资助时段
资助时段按各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四、资助流程
(一)困难群众对象确认部门于集中参保时间开始的上月(即当年8月)底前,将本部门确认的符合资助条件的人群身份标识,批量提供至医保部门,作为集中资助参保对象数据。对当年9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新增的资助人群身份标识,于每月20日前按月提供至医保部门作为当年资助参保对象数据。
(二)医保部门将困难群众对象确认部门提供的资助人群身份标识,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做好标识并实时传递给税务部门,作为配置资助参保对象缴费标准的依据。税务部门根据传递的身份标识信息生成参保个人应缴费数据进行征收。
资助参保缴费期(当年9月1日—次年6月30日)截止后,税务部门将系统内带资助标记且已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应资助金额等资助信息分别提交医保、扶贫等资助参保部门。资助参保部门根据人员分类按原资金渠道向税务部门划拨资助款。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医保是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要切实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的有机衔接,使两项制度发挥叠加效应,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站在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高度,认真做好困难群众参保及资助工作,把医疗救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在实施困难群众资助参保工作中,各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按照职能职责共同推进。各镇街要切实担负主体责任,指定专人、集中力量、措施到位,入户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动员工作。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部门要认真审核确认困难群众对象和类别,严格按规定时间及时准确将困难群众名单提供给医保部门,确保困难群众享受参保缴费资助;资助参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困难群众资助参保政策,按标准对困难群众参保个人缴费给予资助;税务部门要按当年资助标准和接收的特殊人员标识做好参保个人应缴费款的申报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资助标准做好资金保障。
(三)做好宣传动员。医保、民政、财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税务等相关部门和各镇街要针对性开展困难群众资助参保政策的宣传活动,确保政策宣传延伸到社会各层面,深入人心,努力做到困难群众参保不漏户、不漏人。
(四)严肃追责问责。在此项工作中,若因困难群众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而影响到其享受其它扶贫政策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潼南府办〔2019〕9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