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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我省建立首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能力建设哨点单位
发布时间:2024/12/19

    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和省委省政府对照学习沪苏浙工作部署,进一步压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物警戒主体责任,持续提升药物警戒工作能力。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组织开展了安徽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能力建设哨点单位(以下简称哨点单位)建设遴选工作,通过建立评选方案、组织市级中心推荐、实地调研等举措,经省局审定并发文确定了我省8家持有人为首批哨点单位,同时明确了哨点单位的工作任务和发展方向。

    下一步,省中心将不断完善我省药物警戒哨点单位管理机制,在药物警戒工作培训、风险识别与分析、上市后研究等方面充分发挥哨点单位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省药物警戒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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