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调整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报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要求,将各市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的原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报告”,实行告知性报告管理。
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报告为告知性、程序性要求,企业只需按规定如实报告相关信息即可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报送的信息进行形式核实,并予以登记存档和信息公开。
三、各市及时到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事项管理系统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报告”事项实施规范认领,办事指南编制发布和事项上线实施工作。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事项停止实施,企业按照新要求办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报告。已收件的原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事项继续办理,其备案信息自动转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报告信息,无需重新报送。
五、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报告”事项报告相关信息,报告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信息、网络销售平台信息(含自建网站、入驻第三方平台相关信息)、联系方式等。
六、全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报告事项的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未按规定报送信息、报送虚假信息以及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