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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采购年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6

各相关医疗机构,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各相关企业:

  我市执行的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第八批国家药品集采)第一采购年将于2024年7月30日结束,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集采第二采购年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172号)要求,为做好该批次国家药品集采中选产品第二采购年续签、采购、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已填报第八批国家药品集采续签中选产品采购需求量的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深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民营医院、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品种范围。第八批国家药品集采续签中选产品(详见附件1),其中头孢西丁注射剂型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集采头孢西丁注射剂型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260号)要求,首年采购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不在本次续签范围。

  (三)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通过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广东招采子系统填报的第八批国家药品集采续签中选产品采购需求(详见附件2)。

  二、实施时间

  第八批国家药品集采第二采购年实施时间自2024年7月31日起至2025年7月30日止。

  三、主要任务

  (一)组织签订合同。我市依托深圳市药品采购交易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深圳平台)落实第八批国家药品集采第二采购年采购和使用工作。深圳平台应及时组织相关中选企业、中选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并做好订单跟踪,确保中选药品供应。

  (二)加强采购管理。各医疗机构在协议期内要优先使用本次中选药品,根据购销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原则上协议期内采购中选品种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切实保证使用量。同时对群众合理用药需求的非中选药品,医疗机构应予以保障,不宜“一刀切”停供非中选药品。

  在实施过程中,深圳平台应同时向中选企业和其指定的配送企业推送订单信息予以提醒,如中选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为保障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或第二备供药品;当中选企业出现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落实采购主体责任。

  (三)强化集采药品采购和供应监测。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落实保障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确保按照约定采购量足量供货。深圳平台要做好数据对接和传输工作,通过接口按照T+1要求及时向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广东招采子系统上传相关品种数据,每月按时报送中选药品执行情况,包括中选药品采购进度、中选药品占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量的比例及金额等指标数据,确保数据的精准,强化采购和供应监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监测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当中选药品出现质量或供应等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我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反映,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四)其他相关要求。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后,医保基金按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其他非中选药品不得高于上海市第八批国家药品集采非中选品种第二年议价红线价格。

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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