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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市九龙坡区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0-20

日前,九龙坡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现将政策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持续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但随着改革纵深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托底保障功能不足、大病重病患者负担较重的问题日益凸显。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区县将落实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要落实主体责任、细化政策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群众得实惠。

二、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

三、主要内容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1.特困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2.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3.我区认定的其他救助对象,按照继往政策规定和渠道实施医疗救助。

(二)医疗救助方式

1.资助参保

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的,对特困人员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救助对象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

2.大病保险倾斜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

3.重特大疾病救助

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住院费用或门诊治疗费用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其中,对特困人员按90%的比例救助,对低保对象按80%的比例救助,对返贫致贫人口按70%的比例救助,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65%比例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6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0万元。特殊疾病病种根据全市统一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特殊疾病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6万元。

4.倾斜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市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 4000元给予倾斜救助。其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70%比例进行救助;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6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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