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渝中区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印发。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规划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实施办法》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起草背景
为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结合渝中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 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
二、《实施办法》起草过程
(一)起草单位
渝中区医疗保障局。
(二)征求意见情况
为提高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决策质量,起草过程中,向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通过网上公示、舆情风险评估等方式向相关公民、部门或者其他组织公开征求意见。
三、《实施办法》的保障对象是哪些?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对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其他救助对象,按照渝中区现有相关规定继续实施医疗救助。
四、《实施办法》中救助对象由哪些部门认定?如何做到精准识别救助对象?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认定。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会同医保部门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认定条件,目前相关文件市级部门正在制定中。我区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救助对象身份自被认定后,相关信息由认定部门及时报送,区医保、区民政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为新增人员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添加享受待遇标识,确保及时纳入医疗救助保障。
五、如何做好救助对象的综合保障?
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基本医保待遇;大病保险对参加居民医保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医疗救助对困难群众实施托底保障。具体为:
一是分类资助参保。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的,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救助对象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
二是实施医疗费用救助。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或门诊治疗的费用,以及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费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
三是协同救助。开展职工医疗互助,鼓励职工参加医疗互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探索建立医疗保障、社会救助与慈善帮扶相互衔接机制,将慈善资源作为医疗救助的重要补充,推进实施综合保障。
四是健全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和救助帮扶机制。综合考虑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动态做好监测人员与分类救助政策的衔接。
六、医疗救助特殊疾病病种有哪些?
医疗救助特殊疾病病种有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等26个病种。
七、较之前的政策有什么变化?
一是调整了特殊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特殊疾病救助比例从70%调整为9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特殊疾病救助比例从60%调整为80%。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特殊疾病年度救助限额从10万元调整为12万元。其他救助对象按照渝中区现有相关规定继续实施特殊疾病医疗救助。
二是确定了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我市范围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一次性就医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超过我市上年度防止返贫监测标准50%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按80%的比例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对象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八、对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是否救助?
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目的是为规范救助对象的诊疗行为,倡导基层首诊,规范转诊,合理就医。
九、参保群众如何更方便快捷获得医疗救助?
一是简化申请、审核、救助资金给付流程,身份明确的救助对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二是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无需缴纳住院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