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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22

2023年12月18日,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修订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精神,优先通过现有价格项目兼容方式支持创新,解决医疗机构的正当收费需求,结合我市实际,修订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主要内容

(一)修订项目及内容。修订项目编码25,项目名称“(五)检验”的计价说明:医疗机构选用项目内涵和计价说明以外的检验方法开展,按该项目基准价,即最低价收费的,可以免于申请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直接实施。

(二)执行时间。本通知从2023年12月20日起执行。

三、如何理解“医疗机构选用项目内涵和计价说明以外的检验方法开展,按该项目基准价,即最低价收费的,可以免于申请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直接实施。”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政府指导价(二级医院)

说明

250305018

血清Ⅳ型胶原测定

指放免法


15.00

酶免法加收8元;化学发光法加收20元;增强化学发光法加收40元

以上表列项目为例,如医疗机构使用放免法或酶免法、化学发光法、增强化学发光法以外的方法开展血清Ⅳ型胶原测定的,按该项目基准价(执行与主项目内涵所列方法学一样的标准),即最低价收费的,可以免于申请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直接实施并使用该项目编码250305018收费并上传医保信息。医疗机构执行该项目价格按其级别对应的浮动比例执行。

四、医疗保障部门如何支持检验项目技术创新

公立医疗机构申报新增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过与现有价格项目相比,属于相同技术路径改良型创新的;属于服务产出相同、技术手段更新迭代的;属于临床拓展新用途、新场景的;属于服务产出相同、技术手段更新迭代的等情形的,医疗保障部门将优先通过对现有价格项目修订相关表述、设定加收标准等兼容方式支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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