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江苏省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通知涵盖品类2104个。
通知要求:
一、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在各级各类定点医药机构统一执行,各地不得自行调整(详细请扫码查看)。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1次。
二、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数据库》中信息的更新,各设区医保部门要及时更新维护本地数据库,并督促定点医药机构做好信息的对照更新工作。
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医保支付标准等政策解读宣传,要让医务人员理解和掌握政策,做好患者解释工作,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理解、配合支付标准试点工作。要加强对试点药品价格、供应、使用以及患者待遇、基金运行等情况等监测,确保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四、各市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来源于 江苏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