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国采接续采购的工作都在陆续进行中。
近日,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2022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福建省接续采购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显示,经福建省医保局、卫健委、药监局研究,决定开展 2022 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
以下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的 81 个品种,包括“4+7”试点、第二批国采、第三批国采、第四批国采、第五批国采:
# 国采批次 品种名称
1 “4+7”试点 阿托伐他汀口服常释剂型
2 “4+7”试点 瑞舒伐他汀口服常释剂型
3 “4+7”试点 氯吡格雷口服常释剂型
4 “4+7”试点 厄贝沙坦口服常释剂型
5 “4+7”试点 氨氯地平口服常释剂型
6 “4+7”试点 恩替卡韦口服常释剂型
7 “4+7”试点 艾司西酞普兰口服常释剂型
8 “4+7”试点 帕罗西汀口服常释剂型
9 “4+7”试点 奥氮平口服常释剂型
10 “4+7”试点 头孢呋辛酯(头孢呋辛)口服常 释剂型
11 “4+7”试点 吉非替尼口服常释剂型
12 “4+7”试点 厄贝沙坦氢氯噻嗪口服常释剂型
13 “4+7”试点 替诺福韦二吡呋酯口服常释剂型
14 “4+7”试点 左乙拉西坦口服常释剂型
15 “4+7”试点 伊马替尼口服常释剂型
16 “4+7”试点 蒙脱石口服散剂
17 第二批 阿比特龙口服常释剂型
18 第二批 阿德福韦酯口服常释剂型
19 第二批 阿卡波糖口服常释剂型
19 第二批 阿卡波糖口服常释剂型
20 第二批 安立生坦片
21 第二批 比索洛尔口服常释剂型
21 第二批 比索洛尔口服常释剂型
22 第二批 多奈哌齐口服常释剂型
23 第二批 氟康唑口服常释剂型
23 第二批 氟康唑口服常释剂型
24 第二批 福多司坦口服常释剂型
25 第二批 甲硝唑口服常释剂型
26 第二批 坎地沙坦酯口服常释剂型
26 第二批 坎地沙坦酯口服常释剂型
27 第二批 铝碳酸镁咀嚼片
28 第二批 美洛昔康口服常释剂型
29 第二批 曲美他嗪缓释控释剂型
30 第二批 索利那新口服常释剂型
31 第二批 他达拉非片
32 第二批 特拉唑嗪口服常释剂型
32 第二批 特拉唑嗪口服常释剂型
33 第二批 替吉奥口服常释剂型
34 第二批 头孢拉定口服常释剂型
35 第二批 辛伐他汀口服常释剂型
36 第二批 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
37 第三批 氨溴索口服常释剂型
38 第三批 多潘立酮口服常释剂型
39 第三批 喹硫平口服常释剂型
40 第三批 孟鲁司特颗粒剂
41 第三批 普芦卡必利口服常释剂型
42 第三批 乙胺丁醇口服常释剂型
43 第三批 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剂
44 第三批 头孢克洛口服常释剂型
45 第四批 氨溴索注射剂
45 第四批 氨溴索注射剂
46 第四批 奥洛他定滴眼剂
47 第四批 丙泊酚中/长链脂肪乳注射剂
48 第四批 布洛芬注射液
49 第四批 多索茶碱注射剂
50 第四批 加巴喷丁口服常释剂型
51 第四批 卡格列净口服常释剂型
52 第四批 氯雷他定口服常释剂型
53 第四批 那格列奈口服常释剂型
54 第四批 帕瑞昔布注射剂
55 第四批 泮托拉唑注射剂
56 第四批 培哚普利口服常释剂型
57 第四批 硼替佐米注射剂
58 第四批 瑞格列奈口服常释剂型
59 第四批 索拉非尼口服常释剂型
60 第四批 替莫唑胺口服常释剂型
61 第四批 缬沙坦氨氯地平
Ⅰ口服常释剂型
62 第四批 缬沙坦氢氯噻嗪口服常释剂型
63 第四批 特比萘芬口服常释剂型
64 第四批 头孢丙烯口服常释剂型
65 第四批 玻璃酸钠滴眼剂(0.1%)
66 第四批 玻璃酸钠滴眼剂(0.3%)
67 第四批 注射用比伐芦定
68 第五批 ω-3鱼油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
69 第五批 阿昔洛韦口服常释剂型
70 第五批 奥洛他定口服常释剂型
71 第五批 贝那普利口服常释剂型
72 第五批 贝他斯汀口服常释剂型
73 第五批 度他雄胺软胶囊
74 第五批 格列吡嗪缓释控释剂型
75 第五批 格列吡嗪口服常释剂型
76 第五批 格隆溴铵注射液
77 第五批 乐卡地平口服常释剂型
78 第五批 米格列醇口服常释剂型
79 第五批 异丙嗪口服常释剂型
80 第五批 莫西沙星滴眼剂
81 第五批 替硝唑口服常释剂型
据《采购公告》(征求意见稿),各品种接续约定采购量按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闽军队医疗机构)报送预采购量的 80% 确定,其中: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剂、头孢克洛口服常释剂型、特比萘芬口服常释剂型、头孢丙烯口服常释剂型、莫西沙星滴眼剂、替硝唑口服常释剂型、头孢呋辛酯(头孢呋辛)口服常释剂型、氟康唑口服常释剂型、甲硝唑口服常释剂型、头孢拉定口服常释剂型等抗菌类药品接续约定采购量按预采购量的 70% 确定。
本次药品接续采购周期自接续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原则上为 2 年,采购协议期满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据中选规则,如果同品种申报企业“可比价”相同时,上一轮国家集采对应福建省的中选企业优先(“4+7”试点品种指福建省上一轮续约中选企业),上一轮国家集采其他中选企业优先。
另外,原料药自产的企业优先(限指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为同一法人),通过一致性评价时间在前的企业优先(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日期为准),未被福建省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失信等级的企业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