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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第七批药品集采正式落地,各地执行时间汇总
发布时间:2022/10/28

7月18日,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公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GY-YD2022-1)中选结果的通知》。公告表示,此次集采有60种药品采购成功,中选药品平均降价48%,涉及31个治疗类别,不仅包括高血压、糖尿病、抗感染、消化道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也包括肺癌、肝癌、肾癌、肠癌等重大疾病用药,按约定采购量测算,预计每年可节省费用185亿元。本次集采中选结果将于2022年11月实施,具体执行日期以各地发布通知为准。


时间临近11月,近日各纷纷出台文件,明确第七批集采药品落地时间与具体政策。


各地落地时间


河南:11月1日

9月30日,河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于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第七批中选结果。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河南省要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中选和备供产品的信息维护、中选产品配送关系建立和三方购销合同签订等工作,于10月28日对相关药品价格进行统一调整。


同时,加强对中选产品采购和药款结算的监督,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对医疗机构未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不按时结算货款的,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规定予以惩戒。



青海:11月1日

10月24日,青海省医保局发布《关于执行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定于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中选结果。各医药机构在采购周期内应确保完成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的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签订。


青海省通知指出,要落实货款直接结算和结余留用政策。各级医保部门严格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货款直接结算、结余留用等有关规定,加强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应结合中选产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货款直接结算。


同时强化履约情况监测,督导落实中选企业与配送企业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避免实际用量与约定采购量产生较大波动,同时防范用高价非中选产品替代中选产品的现象发生。对公立医疗机构未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的,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浙江:11月10日

10月26日,浙江省医保局发布《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公告》,明确浙江省将于2022年11月10日开始执行国采第七批中选结果。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供应保障、基金预付、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结余留用以及组织保障等政策措施,参照《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22号)执行。备供药品按其中选价格在浙江省省挂网,各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要采购和使用。在实施过程中,若主供企业出现较大范围、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足量供应且经书面提醒仍未能保证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医疗机构用药需求,将启动程序以备供企业替代原来主供企业履行带量采购协议。



辽宁:11月20日

10月24日,辽宁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辽宁)中选和备选结果执行准备工作的通知》,定于2022年11月20日零时开始执行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辽宁)中选、备选结果。


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应于11月10日前将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辽宁)中选结果和约定采购量下达至相关医疗机构,同步通报给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并于11月18日前组织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完成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集中采购带量购销合同》的签订工作。未实行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地区,要在11月20日前将预付金划拨到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通知,凡属约定采购量或超量在合理区间的药品,如果出现日常供应不及时,不足量的情,除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外,医疗卫生机构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和购销合同约定,报请市医疗保障部门核准,经省医保部门同意后,按比例扣减约定采购量。中选企业供应保障情况作为合同期满续约的重要指标,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协议的企业承担。



山西:11月20日

10月25日,山西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全面落实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明确自2022年11月20日起执行第七批国采中选结果。涉及机构范围包括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将开通全省医疗机构(包括集采未报量医疗机构)网上采购集采中选产品的权限,中选企业在保证药品质量、满足合同约定采购量供应的前提下,可根据产能实际按照集采中选价格扩大供应范围。同步鼓励国家集采其他地区中选产品积极申请按照中选价格在山西省平台挂网供应。医疗机构在完成约定采购任务后,要优先选择省平台挂网的价格适宜产品,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山西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及使用工作的通知》中“医保基金预付货款、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及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激励”等政策措施。医疗机构应畅通集采中选药品进院渠道,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有效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带量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管,定期通报采购进度,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任务,要重点对采购非中选价高药品的医疗机构进行警示、约谈,确保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见效。



上海:11月下旬

10月17日,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发布《关于执行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预计于11月下旬执行第七批中选结果,要求各医疗机构简化和加快采购流程,畅通用药渠道。


医疗机构应通过中选企业指定的药品配送企业采购中选药品,回款时间不超过30天。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选择使用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不低于同品种上年同期水平。


此外,对上海市挂网的同通用名其他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的药品,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药品的前提下选择使用。备供药品可按阳光平台推送的中选价直接采购,无需议价。且当同品种中选药品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备供药品将不受采购限制。



海南:11月底

9月28日,海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落实国家和省际联盟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预通知》。预计于10月底前后印发实施方案,于11月底前后正式执行中选结果。


同时,海南省医保局还确定了两个省际联盟集采的执行时间,分别是广东省际联盟西药、中成药、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计划于10月底前后完成待分配量确认,于11月底前后印发实施方案,12月底前后分批次执行中选结果;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四批(辽宁省牵头)集采和湖北中成药联盟集采(第二批),按照联盟统一步骤实施。


集采热点问题解读

首次引入的“一省双供”机制能否防止集采药品出现断供?

为更好保障集采药品稳定供应,第七批集采首次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引入“备供企业”机制,探索实现“一省双供”,每省份不仅有1家中选企业即主供企业,也同时有1家备供企业。“备供机制化,改善此前部分集采药品断供的问题。”蒋昌松说。


平均一个药品有多少企业中选?据国家医保局数据,295家企业的488个产品参与投标,217家企业的327个产品获得拟中选资格。其中,6家国际药企的6个产品中选,211家国内药企的321个产品中选,平均每个药品品种有5.4家企业中选。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院长常峰介绍,当中选企业出现中选品种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由所在省份备选企业供应相应的中选品种,这将提供双重保障。“一省双供”对药品及时、稳定、顺畅地供应提供了更为保险和直接的手段,进一步降低了各省份选择替补企业的行政成本。


“可以注意到第七批集采在坚持以往集采原则的基础上,规则进一步得到优化完善。”常峰分析,除首次探索实现“一省双供”外,此次集采还引入了“品间熔断”规则,把不同品种的价差放在同一水准进行比较,有效地将中选产品的价差控制在3倍左右,表明了集采相关部门对于缩小同品种中选价差、减少各省份价格差异的决心。


此外,本次集采在采购文件中升级了信用评价制度的规定,失信或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在主供和被供选区时均损失一省份。“这一规则进一步加深了招采信用制度的应用力度和强度。”常峰说。



集采如何推动企业发展模式的变化?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临床用药又有何影响?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对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都会带来影响。


蒋昌松认为,带量采购的模式,企业降价后,销售模式会有所转变。“有量的保障后,中选企业的销售量肯定是以前的多少倍了。企业就不会再去玩‘带金销售’。同时,企业也会朝着规模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


同时,这也会倒逼企业去做新药。“利润减少会逼着企业做创新药。从上市医药企业的数据变化,我们就可以看出,这些年来,销售费用占比一直是下降的,研发费用的占比都呈上升趋势。以前企业要拿出钱来做销售公关,现在则是更多做研发。”蒋昌松说。


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医院首先是降低了药品采购成本。医保是打包付费,一个病的药成本减少,医院的利润就增加了。


药品集采能够降低患者负担、扩大药品可及性,提高用药层次。集采后,一个通用名的中选药中,至少80%-90%是过了药监部门的一次性评价的,这也就极大提高了患者的用药层次。


此外,在结余留用方面,按约定采购量测算,预计每年可节省费用185亿元。如果按照医保平均70%的报销比例,这185个亿相当于患者省了30%,医保省了70%。医保省下来的钱,一半是要分给医疗机构的,这也就鼓励了医疗机构使用集采药,也增加了医疗机构的收入,体现出医务人员的价值。

 

来源 | 中国医疗保险、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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