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医药行业,正处在一个重大改革过程中,尤以药品批发企业为甚。这个改革,是社会发展、市场变化、行业进步和国家政策调整所决定的,不是人的意志可以控制、可以改变的。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提出了很多新的问题,将会推动这个改革的快速实施,但不会改变这个改革的根本走向。
据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年度数据(2021年)》,截至2021年底,全国药品批发企业1.34万家,比上年增加约300家。
一、医药行业面临的国内外形势
1、俄乌战争的影响
这个影响最明显的就是美西方在经济、科技、金融方面努力与中国脱钩,全方位采取国家措施,制裁中国各个行业的头部企业,力求遏制中国经济的崛起和中国科技的进步。
这里,医药行业相对较为缓和。医药行业也是因制裁而失去了许多与国际先进企业的交流机会,延缓了发展步伐。
据《医药经济报》数据,2022年,我国医药健康产品进出口贸易额2207.88亿美元,同比-7.07%。其中,出口1295.49亿美元,同比-13.67%;进口912.39亿美元,同比+4.19%。
在医药行业,美国对华制裁主要还是经济因素,制裁的实体企业中,也少见医药企业的名单。这主要是因为在中美医药领域,互补性更甚于其他行业。
中国从美进口的,主要是原研药、创新药,这是美国赚钱的机会,也不会对增强中国军事实力起快速的作用,相反,还可以在经济上延缓中国的新药研发。
而中国出口的,大多是基础性的大宗药品,用量大、价格低、利润薄、资源能源消耗大,还可能有一定的污染。
另外,中国医药产品出口额的下降,包括了中国自己主动的产业结构调整。美西方制裁对中国的医药行业影响不大。
2、新冠疫情的影响
新冠疫情的爆发,暴露了我国对此类急性传染病的基础研究不够、药品研发科技储备不足、产能调动能力不强、流通机制不活、药品储备机制不起或少起作用。尤其在疫情期间,不说特效药和疫苗的研发生产,就连生产能力过剩的很多普通药品,都几次出现断供脱销。这是绝不应该的。
3、发展大健康的影响
当前中国的社会进步已经把人民的身体健康、精神健康、心理健康全面提上了重要议程:人们除了治病,还要求防病、治未病、康复;还希望自己更加聪明、强壮、美丽、长寿、快乐,这就产生了大健康的需求。
与此相应,政府部门由卫生改成了卫生健康,医药经济扩大成了健康经济,中医的治未病和西医的提升免疫力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政府主持的医疗保障开始把防疫、治未病、康复纳入了支付,调理、锻炼、康养、追求生活品质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传统的医药企业在生产治疗用药品的同时,已经开始大健康产品的研发、制造和营销。
传统医药行业扩大范围、调整重点、走向大健康是方向。中央已经提出了大健康产业、大健康服务业的概念。
4、互联网对药品批发企业的影响
自从互联网诞生并介入各行各业以来,一方面,药品批发企业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传统的批发业务,上下游企业通过互联网,绕过批发企业,直接完成了交易和结算,加上传统药品批发渠道向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放开,药品批发企业的药品批发业务确实在萎缩。
另一方面,也给了药品批发企业前所未有的机遇,互联网的操作简便快捷,加上零售药店和民营医院的增多,药品批发企业的业务蓝海也在增加。这就看我们如何去应对和利用。
5、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对批发企业的影响
药品集采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参加,确实堵住了药品批发企业一条主要的业务渠道。对这样的行政措施,我们只能呼吁并等待国家政策的调整。
二、药品批发企业面临的窘状
现在在医保各个方面,各项涉药主要措施几乎都是为了降低药价。比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一票制两票制、医院零差率、取消二次议价、控制药占比、医保药品双通道等等,这些措施也都确实起到了一定的降价作用。
但除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成效显著外,其他措施要么似是而非,要么效果有限。虽然社会公认药品消费价高,并且公认价高在流通环节,用文件上的话说,叫“流通环节过多、流通费用过高”。
但是,需要精确说明的,一是药品价格高的是终端消费价而非药品出厂价,二是药品价格高在了流通的医院环节而非流通的企业环节。真正的药品流通企业,利润微乎其微。
正因为如此,前述所有的降价措施,只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真正起到了降价的作用。但是降的是药品的出厂价,而“带量”则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药品企业对医院利益输送的必要。
可以说,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是一条改变医药行业生态、改变药品市场运作、改变整个社会医疗费用支出的有效改革措施。
但是,把药品批发企业排除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之外,则是一项令人遗憾的规定。
在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5】7号文件中,有一段文字: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这里的五个要求,第二第三个直到2021年实施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之后方才落实。但第一个从一开始就完全落实了。
以往,在生产企业销售药品和医疗机构采购药品之间,有一个承担流通功能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中间环节,这是现代社会分工决定的,也是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依法成立的药品批发企业,是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有权参与相关的市场经营活动。
药品批发企业可以合并一个药品生产企业对多个产品的分散销售,可以汇拢一个医疗机构对多家药品生产企业的零星采购,还可以集中多个医疗机构对多家药品生产企业的订单、采购、配送、结算。这一环节的增加,是以整体成本降低为效果的。这种方式也是世界上各个国家、各个行业的普遍现象。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计划经济时期药品流通领域多环节批发、层层加成推升药价的现象,已经不复存在,药品采购领域里生产——流通——消费基本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式进行运作,药品批发企业在其中发挥了精简流通环节、降低综合成本、优化营销服务的作用,功不可没。
也许有人说,生产企业投标,比批发企业更直接,更能降低成本。此话不具有普遍性:流通环节减少,并不一定流通成本降低。在药品招投标中,本就有价格竞争,低价中标。如果批发企业能报出比生产企业更低的投标价,凭什么不让他们投标?如果批发企业不能报出比生产企业更低的投标价,可以自然淘汰,不需要政府部门来设置这种市场准入的限制。
明确规定只允许药品生产企业而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投标,不仅增加了药品生产企业和医院的药品买卖成本,也降低了药品流通效率,增加了药品流通发生差错的可能,更可能直接导致药品批发企业的衰退和消亡。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