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开展以来,在有效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长期以来,集采药品的供应主要集中在公立医疗机构,基层群众在获取集采药品方面仍面临渠道有限、便利性不足等问题。为更好满足广大群众就近、便捷购买质优价宜集采药品的需求,根据国家和省医保局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印发《珠海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关于推动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的通知》,全面推进集采药品“三进”工作,进一步扩大集采政策覆盖范围,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
(二)出台依据
1.《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域协同做好2024年医药集中采购提质扩面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8号)
2.《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发〔2024〕31号)
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动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的通知》(粤医保函〔2025〕208号)
二、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医疗保障部门关于集采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拓宽集采药品供应渠道,扩大集采覆盖范围,增强群众对集采药品的可及性,实现“降成本、扩覆盖、惠民生”的目标。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标准规范。医药机构可自主或由上级采购主体统一从省级医保部门发布的“三进”药品目录中选择药品品种,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本机构“三进”药品目录清单及价格。零售药店应明确标识集采药品或设立集采药品专柜,并采用“双标签”公示价格(同时标注集采中选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
(二)实行价格承诺。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按中选价格销售集采中选药品;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销售集采药品价格不得高于中选价格;鼓励零售药店以不高于中选价格销售集采药品。
(三)规范药品结算。参与“三进”工作的医药机构作为货款结算责任主体,应按照集采政策要求及时结算药品货款,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须完成货款结清。
(四)分类推进实施。一是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应按规定全面参与集采。二是鼓励和引导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与集采。优先将“双通道”药店、民营综合医院、门诊统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纳入“三进”范围,并将参与情况作为“双通道”药店申报条件之一。后续视工作进展逐步扩大至其他定点医药机构。
(五)完善激励措施。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参与“三进”的民营医疗机构参照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集采预付金政策实施医保基金预付;优化《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医疗管理量化表》,对参与“三进”的门诊统筹机构予以加分;将民营医疗机构参与情况纳入DIP相关考核。对实际配备集采药品品种数达标(定点零售药店不少于50种、民营三级综合医院不少于80种、其他民营医疗机构不少于50种)、设立专区专柜、规范执行价格政策、按要求扫描药品追溯码的零售药店或民营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可授予“集采便民药店”或“集采便民民营医疗机构”标识牌。
(六)强化执行管理。加强对集采执行情况的监测,指导监督医药机构规范销售集采药品。将医药机构参与集采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并将报量与执行情况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四、涉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五、有利举措
(一)实行价格承诺,提升药品可及性。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销售集采药品价格不得高于中选价格,鼓励零售药店以不高于中选价格销售集采药品,确保群众能够多渠道、便捷地购买到质优价廉的集采药品,进一步减轻医药负担。
(二)完善激励机制,增强参与积极性。通过医保预付、考核加分、授牌鼓励等措施,激励医药机构积极参与“三进”工作,提升民营机构品牌形象,形成良性参与机制。
六、新旧政策差异
本《通知》为新增政策内容。
七、特色亮点
(一)拓宽供应渠道。将集采药品覆盖至公立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有效拓展群众购药渠道,满足便捷化用药需求。
(二)降低药品价格。参与机构承诺按销售价格销售集采药品,切实减轻群众购药经济负担。
(三)强化供应保障。通过综合激励与规范管理,调动医药机构参与积极性,增强集采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提升群众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