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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22        信息来源:查看

    2025年12月17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规范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保局印发了《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按照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现行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重新规范整合。

    二、主要内容

    (一)新增“视力检查费(普通)”等12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所定价格为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停用“普通视力检查”等23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明确了“基本物耗”指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医疗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消杀灭菌用品、储存用品、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垃圾处理用品、滑石粉、标签、防渗漏垫、中单、护(尿)垫、棉球、棉签、纱布(垫)、治疗护理盘(包)、治疗巾(单)、手术巾(单)、手术包、泪道冲洗针头、普通注射器、可复用的操作器具、冲洗工具、医用视力表、滤纸条/试纸条、耦合剂、脱落细胞采集膜、刮刀、巩膜加压材料、影像存储介质、报告打印耗材、软件(版权、开发、购买)成本等。基本物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

    (四)除立项指南中单独说明可按检查方式叠加收费的价格项目外,其他价格项目单次诊疗过程中仅能收费一次。 

    (五)价格项目可应用人工智能辅助进行的,可直接按主项目收费,不同时收费。

    (六)各类内镜下手术项目的价格构成,已包含手术涉及的各类内镜使用成本,医疗机构在开展相关操作时,内镜辅助操作不再另行收费。

    三、执行时间 

    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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