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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工作提示
发布时间:2024-11-27        信息来源:查看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工作,推进我州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国家药监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2号)》《省药品监管局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管理的通知》(黔药监函〔2024〕144号)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州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备案提交材料和程序

    (一)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

    (二)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编制;

    (三)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产品安全性能自检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检验的产品应当具有典型性);

    (四)产品说明书及最小销售单元标签设计样稿,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

    (五)生产制造信息,对生产过程相关情况的概述。无源医疗器械应明确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注明关键工艺;

    (六)符合性声明。声明符合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相关要求;声明本产品符合有关分类的要求及依据,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或《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有关内容,应当注明确切的产品分类依据,明确所属子目录、一级、二级产品类别;声明本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声明所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境内产品由备案人出具,进口产品由备案人和代理人分别出具)。

    申报渠道:

    线上(推荐):贵州政务服务网—搜索“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在线申请—法人账户注册、登录;

    线下:黔东南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市场监管局窗口(凯里市畅达国际广场市民之家三楼)0855-3820107

    二、备案资料内容要求

    (一)产品名称(产品分类名称)。产品名称(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原则上应当直接使用《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品名举例”所列举的名称;对于确有需要调整产品名称进行备案的,应当采用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及相关命名指导原则的名称。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名称(产品名称)应当采用《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中的产品分类名称(产品名称)。

    (二)产品描述、预期用途。“产品描述”和 “预期用途”应当符合《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和《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以下统称目录)中相应要求,不应超出目录中“产品描述”和 “预期用途”的范围。

    (三)型号/规格。型号/规格不应包含存在明示或暗示治疗疾病、夸大预期用途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内容。建议统一按照形状、尺寸、质量、体积等参数进行表述,如:圆形、方形、菱形、g、ml、cm等。

    (四)说明书。说明书中涉及产品描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结构组成、主要组成成分、预期用途、使用方式、注意事项、使用人群等涉及产品描述的部分)不得含有超出目录规定的内容。说明书中,含有使用人群或者适用人群的,不得含有与预期用途不相符的内容,如颈椎痛、静脉曲张等。

    已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如与上述要求不符的,请及时进行整改、变更备案,逾期未进行整改、变更备案的,我局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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