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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4        信息来源:查看

    一、政策背景

    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使用工作的通知》、《关于转发鲁医保函〔2022〕27号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双通道”药品和医用耗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医保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医保工作实际,制定本经办规程。

    二、政策依据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使用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43号)、《关于转发鲁医保函〔2022〕27号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医保字〔2022〕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双通道”药品和医用耗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23〕11号)

    三、出台目的

    落实人民健康优先发展战略,保障基本医保制度更加公平、充分、可持续,促进医药机构医保定点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四、重要举措

    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受理、评估、确定、动态管理等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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