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各市州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三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48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推进地区间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对均衡,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价格虚高的“镇痛泵体内置入术”医疗服务项目开展价格治理,并将低于国家价格治理预期目标价的“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提升至预期目标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批治理项目范围和目标价格
(一)调整2个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
下调“镇痛泵体内置入术”、上调“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调整后,我省“镇痛泵体内置入术”等2个项目最高政府指导价不高于国家医保局提出的价格治理预期目标价格(详见附件)。
(二)价格治理预期目标价格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严格对标价格治理要求,于12月30日前,按价格治理预期目标价格同步调整执行相关项目价格,同时将落实情况报告省医保局。
二、相关要求
(一)各地治理调整后的相关项目价格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可根据成本变化情况自主向下浮动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不得上浮。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医保支付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治理调整后项目的服务量和总费用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涨价。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