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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调剂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31        信息来源:查看

    近日,为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促进我省医疗保障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印发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调剂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明确调剂范围主要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分险种建立省级调剂金。

    《若干措施》规定,省级调剂金由各统筹区当期上解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构成。各统筹区分别按上年度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基金决算收入(包含财政等其他资金代参保对象缴纳的保险费收入,不含个人账户收入)的适当比例提取省级调剂金,上解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上解比例暂为5%。上解比例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政策变化、基金运行等情况动态调整。省级调剂金累计结余达到可补足各统筹区6个月基金支出时,不再上解。

    根据《若干措施》,省级调剂金使用类型分为正常调剂和紧急调剂。正常调剂,即对本年上解调剂金后统筹基金当期出现基金缺口的统筹区,先动用统筹区历年滚存结余弥补,滚存结余不足的,由省级根据在职退休比、基金征收率、参保扩面任务完成情况、预决算及基金使用绩效考评等因素综合确定缺口分担比例,由省级调剂金和统筹区政府共同负担。紧急调剂,即对因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基金支付能力不足的统筹区,由省级调剂金依申请据实调剂。调剂金使用应符合相关约束条件,未满足条件的降低省级调剂比例。调剂金纳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纳入预算管理,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决算后统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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