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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16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县(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省医保中心、省监测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更好保障参保人就医购药,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6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循通知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配服务

    各级医保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和协议约定配备诊疗所需药品,暂时无法配置但参保人员诊疗确需使用的,应当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为参保人提供外配处方服务并加强管理。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将医保电子处方打印成纸质处方,方便老年人等确有需求的参保人持纸质处方前往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二、加快推进医保电子处方中心联通衔接工作

    各级医保部门要依托省医保信息平台,加快推进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接口对接和部署应用,确保医保电子处方顺畅流转。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和门慢特定点零售药店,自2025年1月1日起,均应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完成信息化对接并通过验收的“双通道”和门慢特定点医药机构,督促其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有关信息化对接工作;对不能按时完成信息化对接并通过验收的“双通道”和门慢特定点医药机构,各级医保部门中止其“双通道”和门慢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并责令整改;到2025年3月31日前经整改仍不能完成医保电子处方接口对接并通过验收的,各级医保部门解除其“双通道”和门慢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且在定点医药机构绩效考核星级评定工作中,不得评为三星级及以上定点医药机构等级。对开展门诊统筹保障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设置为期一年的过渡期,自2026年1月1日起,应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流转的药品处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各级医保部门督促其在2025年12月底前完成有关信息化对接工作,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完成信息化对接并通过验收的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解除其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且在定点零售药店绩效考核星级评定工作中,不得评为三星级及以上定点零售药店等级。

    三、将医保外配处方使用管理纳入医保基金监管专项治理范围

    各级医保部门要将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情况纳入打击欺诈骗保相关行动,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深化全省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在2024年12月底前,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情况开展专门检查。要依托大数据分析做到“五个必查”,即做到纸质处方使用量大的必查,单个处方开药剂量大的必查,同一参保人重复超量开药的必查,单体定点医疗机构纸质处方开方多的必查,重点科室医保医师开方数量大的必查。检查发现的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快查快处。省监测中心要围绕五个必查的重点问题,结合平台数据条件筛选出违规风险高的疑点数据,并按照定点医药机构或参保人员对疑点数据进行归集整理后,分类分批发属地设区市医保部门开展核查。各设区市医保局将相关核查情况于12月25日前报送至省医保局基金监管处。

    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督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要求做好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接入和外配处方管理;要同步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和典型案例曝光,引导参保人积极配合,形成良好工作氛围,工作中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省医保局办公室

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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