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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11        信息来源:查看

    一、起草背景

    2024年7月,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众高额费用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4〕9号),要求各市(州)医保局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倾斜救助政策调整,进一步提升低收入困难群体待遇保障水平,坚决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

    二、政策依据

    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函〔2022〕72号)和《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体高额费用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一)扩大了救助范围

    年度内动态新增的一类(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类(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三类(低保边缘家庭人口)救助对象,其身份认定之前6个月(含)内发生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其身份类别对应的救助标准,依申请给予医疗救助。特殊情况经医保部门集体研究后追溯时间可延长,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身份认定前已按照其他身份获得医疗救助的,不重复救助。

    (二)优化了倾斜救助政策

    一是降低起付标准。以前医疗救助对象的基本救助金额需达到5万元,超出部分才能申请倾斜救助,符合条件的人较少。本次政策调整后,医疗救助对象因住院、慢特病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经“三重”(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保障制度综合保障后,当年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累计超过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超出部分予以倾斜救助,倾斜救助覆盖人群大幅提升。二是明确报销比例和年度限额。超出部分按照60%的报销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年度限额为每人每年5万元,大大减轻了低收入困难群体看病就医负担。

    (三)工作要求方面

    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低收入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工作,强化政策学习,做好救助资金保障,加强经办服务管理,加强政策宣传解释。遇到特殊情况集体研究解决,确保各项医疗救助政策落实,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看病就医权益。

    (四)实施时间

    追溯救助政策自2024年度内起实施;倾斜救助政策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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