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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22        信息来源:查看

    为优化支持生育政策,进一步规范全省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我们印发了《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4〕3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96号)等文件要求,按照“以服务产出为导向、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我局对全省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规范整合并制定价格。

    (二)政策依据。政策出台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72号)和《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96号)。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对接国家立项指南,规范整合12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确了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加(减)收比例、本类说明等项目要素,并制定全省最高指导价标准。如将原“B超下采卵术”“经腹腔镜取卵术”“促排卵治疗综合评估”“辅助生育技术安全性措施”“脉冲自动注射促排卵检查”等整合为“取卵术”项目。

    二是在全省废止31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如废止“精液优化处理”“B超下采卵术”“胚胎培养”“胚胎移植术”等原市场调节价项目,将其映射至前述政府指导价项目。

    三是各地医疗保障部门严格按照通知明确的项目要素,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价格标准,不得超过省级公布的上限标准,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定价工作。

    三、《通知》制定的过程

    我们以国家立项指南为指导,开展了项目研究、要素论证、成本调查、地区比价、价格论证等工作,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充分征求了相关医疗机构临床、价格管理专家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通知》印发前,按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经国家医保局审核,确定了上述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的项目规范、项目价格、废止项目等。

    下一步,将综合考虑我省实际情况,按程序将部分符合条件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同时,指导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加强本地价格政策实施后的跟踪监测,密切关注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情况。

    四、《通知》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8月20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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