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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11        信息来源:查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印发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4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提出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家庭共济支付、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建立待遇等待期调整机制等一系列完善政策措施。为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出台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三条内容。第一条明确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范围。第二条明确了完善大病保险政策,鼓励连续参保。第三条明确了建立待遇等待期调整机制。具体如下:

  (一)关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范围。

  明确了近亲属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因此,《通知》明确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符合规定的费用。

  (二)关于完善大病保险政策,鼓励连续参保。

  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明确为“3800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明确为“3800元”。同时,我省根据《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明确两项激励额度可累加。

  (三)关于建立待遇等待期调整机制。

  《通知》建立的待遇等待期调整机制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同时明确修复等待期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年参保地的个人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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