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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信息公开管理规定(修订)》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3/2 16:33:39        信息来源:查看

为进一步规范监管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公众对药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我局对2020制定的《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信息公开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现解读如下:

    二、一、修订必要性

    一是《规定》5年有效期届满。2020年12月,我局制定了《规定》,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若需继续施行应修订后重新发布。二是上位法和有关文件对监管信息公开有新要求。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市监信规〔2021〕3号)提出了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将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和专项监督检查计划等予以公示等。

    四、二、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后共21条,修订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1.1.文件名称从《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信息公开管理暂行规定》改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信息公开管理规定》,删除了“暂行”两字。

    2.2.第一条,制定依据方面增加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三个规定。

    3.第六条,一是表述上在将“监督检查”改为“行政检查”,以与《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的分类一致。二是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和《福建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要求,应当制定和公布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专项行政检查计划也属于应该公开的内容,且专项行政检查计划需经省政府批准,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4.第七条,对应按“规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信息进行了明确,转致引用2024年修订的《福建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5.第八条,删除了第一款,由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5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正)已经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因此在原第三款前增加了引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保留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的有关细化规定,保留了“处罚到人的案件,还应当公开禁业期限等信息”的规定。

    6.第十四条第二款,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九条,增加了“行政强制”。

    7.第十六条,第一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增加了“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并说明理由。”

    增加一款列为第三款,根据实践需求,对要求停止公示、申请信用公示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增加一款列为第四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处罚不予公示,停止公示的情形予以明确。

    8.关于第十四条第二款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信息应当在作出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20个工作日”公开期限是否存在冲突的说明,由于《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了7个工作日的公开期限要求,且《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的公示期限要求比《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更为严格和及时,因此,采用7个工作日的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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