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本级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关于落实医保药品外配处方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4〕1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外配处方管理规定,合理配备药品,不得以本机构库存药品限制?总额控制?带量采购指标限制等为由,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服务?应设立简易方便门诊,为符合条件的普通疾病或慢性病患者提供处方服务?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为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长期处方服务?
二?定点零售药店凭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销售药品?销售处方药品时应严格审方?
三?2024年底前,定点医药机构均应具备电子处方流转条件,年底前不具备实现电子处方流转的定点医药机构将进行约谈,明确处方流转时间,不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将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不纳入2025年医保续签范围?
四?2025年1月1日起,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
五?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购药,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参保人员?一经发现相关投诉举报,将依据协议严肃处理?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姚璐0471-6606240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