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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7 15:00:58        信息来源:查看

    一、政策背景

    2024年11月,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省级直管单位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44号),文件规定,将女职工产前检查费纳入普通门(急)诊报销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和补充医疗保险相关待遇进行报销,不再实行定额结算。

    二、决策依据

    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直管单位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44号)。

    三、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四、重要举措

    (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医保发〔2022〕23号)规定,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实行按人头定额结算,标准为1200元,超过35周岁(含35周岁)增加600元。《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医保发〔2024〕17号)发布执行后,女职工产前检查费将不再实行定额结算,纳入普通门诊报销范围,并按照职工普通门诊统筹相关待遇进行报销。

    (二)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且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仍然按《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医保发〔2022〕23号)有关规定,实行按人头定额结算,标准为600元,35周岁及以上为900元。

    五、办理方式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参保女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产检费用直接按照职工普通门诊统筹进行报销,执行门诊统筹的相关政策,不再先自费结算后定额报销。

    (二)参保女职工在外地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也可以通过异地门诊统筹直接联网结算。

    六、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政策咨询电话:0531-68966711

    经办咨询电话:0531-68967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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