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背景依据
进一步落实《关于印发CHS-DRG付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京医保中心发〔2022〕30 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创新医药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4年)>的通知》(京医保发〔2024〕5号)等有关规定要求。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本市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工作,在发挥DRG付费引导规范医疗行为作用的同时,激发新药新技术创新动力。
三、涉及范围
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四、主要内容
一是公布第一批CHS-DRG付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名单,包含18个药品、4个耗材和2个诊疗项目,共计24项。
二是明确除外支付规则。
1.使用除外支付名单中新药新技术的病例满足病例总费用是其所在DRG组次均费用的2倍(不含)以上,且新药新技术费用占其病例总费用比例在64%(不含)以上的,进行除外支付。
2.病例结算在原病组支付标准基础上,新药新技术按照该病例中其实际发生费用与病组支付标准的次均药费、次均耗材费或次均诊疗费的差额核增支付。
3.第一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时间为2024年、2025年和2026年。除外支付有效期内,与除外支付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无需申报直接除外支付;医疗机构新备案的自主定价诊疗项目属于除外支付名单内的,无需申报直接除外支付。上述情况有效期与已获批的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时间一致。
4.药品按照10位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除外支付;耗材按照27位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除外支付;诊疗项目按照本市项目编码除外支付。
三是明确退出除外支付规则。除外支付有效期内,诊疗项目转归统一定价后,价格有调整且不符合数据验证标准的取消除外支付;同通用名药品和耗材(含同类)纳入国家或本市集采范围的,取消除外支付。除外支付有效期满后,依据使用数据情况纳入DRG支付。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