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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宜宾市南溪区定点医药机构第一批违法违规曝光信息
发布时间:2024-03-25        信息来源:查看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医保门诊共济基金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职工门诊统筹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工医保门诊共济基金使用监管联合检查的通知》(宜医保办  〔2024〕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职工门诊统筹基金使用,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全力保障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改革任务稳步高效高质量推进,南溪区医疗保障局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区开通职工门诊统筹结算业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诊所开展医疗保障基金职工门诊统筹专项检查,现将检查中发现定点医药机构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一、四川高济康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学府灏景店违法案

    2024年1月,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保障局对该店从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医疗保障基金职工门诊统筹结算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该店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职工门诊统筹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事实确凿。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对该店作出当场行政处罚,责令该店退回违规费用190.68元,并罚款200.00元。

    二、四川高济康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红光小区店违法案

    2024年1月,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保障局对该店从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医疗保障基金职工门诊统筹结算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该店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职工门诊统筹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事实确凿。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对该店作出当场行政处罚,责令该店退回违规费用187.11元,并罚款200.00元。

    三、四川高济康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文化路店违法案

    2024年1月,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保障局对该店从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医疗保障基金职工门诊统筹结算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该店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职工门诊统筹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事实确凿。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对该店作出当场行政处罚,责令该店退回违规费用502.28元,并罚款600.00元。

    四、宜宾天天康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南溪区交通街店违法案

    2024年1月,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保障局对该店从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医疗保障基金职工门诊统筹结算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该店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职工门诊统筹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事实确凿。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对该店作出当场行政处罚,责令该店退回违规费用808.72元,并罚款900.00元。

    五、宜宾康和大药房有限公司南溪区八十店违法案

    2024年1月,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保障局对该店从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医疗保障基金职工门诊统筹结算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该店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职工门诊统筹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事实确凿。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对该店作出当场行政处罚,责令该店退回违规费用451.36元,并罚款500.00元。

    第六、四川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文化路店违法案

    2024年1月,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保障局对该店从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医疗保障基金职工门诊统筹结算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该店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职工门诊统筹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事实确凿。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对该店作出当场行政处罚,责令该店退回违规费用605.27元,并罚款700.00元。

    七、宜宾天天康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北门店违法案

    2024年1月,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保障局对该店从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医疗保障基金职工门诊统筹结算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该店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职工门诊统筹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事实确凿。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对该店作出当场行政处罚,责令该店退回违规费用854.22元,并罚款900.00元。

    八、宜宾康和大药房有限公司南溪福瑞堂大药房违法案

    2024年1月,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保障局对该店从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医疗保障基金职工门诊统筹结算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该店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职工门诊统筹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事实确凿。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对该店作出当场行政处罚,责令该店退回违规费用2710.81元,并罚款2800.00元。

    九、四川高济康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江临天下店违法案

    2024年1月,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保障局对该店从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医疗保障基金职工门诊统筹结算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该店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职工门诊统筹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事实确凿。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对该店作出当场行政处罚,责令该店退回违规费用828.45元,并罚款900.00元。

    十、四川高济康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紫云街店违法案

    2024年1月,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保障局对该店从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医疗保障基金职工门诊统筹结算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该店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职工门诊统筹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事实确凿。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对该店作出当场行政处罚,责令该店退回违规费用341.88元,并罚款400.00元。

    十一、四川宜宾福星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溪文化广场连锁店违法案

    2024年1月,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保障局对该店从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医疗保障基金职工门诊统筹结算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该店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职工门诊统筹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事实确凿。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对该店作出当场行政处罚,责令该店退回违规费用490.64元,并罚款500.00元。

    十二、宜宾康和大药房有限公司南溪区七十五店违法案

    2024年1月,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保障局对该店从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医疗保障基金职工门诊统筹结算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该店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职工门诊统筹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事实确凿。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对该店作出当场行政处罚,责令该店退回违规费用809.56元,并罚款900.00元。

    十三、四川高济康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景文路店违法案

    2024年1月,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保障局对该店从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医疗保障基金职工门诊统筹结算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该店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职工门诊统筹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事实确凿。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对该店作出当场行政处罚,责令该店退回违规费用338.91元,并罚款400.00元。

    十四、四川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宜宾南溪区紫云间小区店违法案

    2024年1月,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保障局对该店从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医疗保障基金职工门诊统筹结算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该店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职工门诊统筹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事实确凿。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对该店作出当场行政处罚,责令该店退回违规费用202.74元,并罚款300.00元。

    十五、长宁县安泰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南溪健康堂连锁店违法案

    2024年1月,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保障局对该店从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医疗保障基金职工门诊统筹结算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该店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职工门诊统筹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事实确凿。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对该店作出当场行政处罚,责令该店退回违规费用174.40元,并罚款180.00元。

    十六、宜宾市药尚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八八店违法案

    2024年1月,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保障局对该店从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医疗保障基金职工门诊统筹结算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该店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职工门诊统筹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事实确凿。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对该店作出当场行政处罚,责令该店退回违规费用1217.39元,并罚款1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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