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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28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4年第51号)
发布时间:2024-11-29        信息来源:查看

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9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共23家企业生产的28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石家庄格瑞药业有限公司、江苏远恒药业有限公司、广东恒健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8批次阿昔洛韦滴眼液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可见异物。

  经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荆州市津奉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开塞露(含甘油)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丙烯醛、葡萄糖与铵盐。

  经大连市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陕西关爱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磷酸苯丙哌林口服溶液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有关物质。

  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硝酸益康唑乳膏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装量。

  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陕西白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感冒退热颗粒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装量差异。

  经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吉林省俊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暖胃舒乐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微生物限度。

  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江西信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甘草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安徽省益泉中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瓜蒌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总灰分。

  经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检验,标示为杭州康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杭州华东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江山市万里中药材有限公司、安徽省万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贝尼菲特(安徽)济顺药业有限公司、贵州康中济世药业有限公司、湖北聚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天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8批次红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安徽益生源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合欢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杂质;标示为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江西樟树成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合欢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亳州市圣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山豆根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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