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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卫消罚〔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1-30        信息来源:查看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机关

处罚决定书文号

广西双福医药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91450881MA5P28XYXT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卫消罚〔2024〕1号

处罚决定书签发日期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种类

2024年1月16日

生产的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案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贵卫消罚〔2024〕1号

被处罚人:广西双福医药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西山镇长安工业集中区等2处(广西桂平市鑫鸿投资有限公司内2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81MA5P28XYXT,法定代表人:王金龙(性别:男,民族:汉,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624*******34),电话号码:173******: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公司生产的消毒产品“驼峰®藓立克抑菌乳膏”、“铍养宁®奇痒康中草药乳膏”、“康夫美®云南本草真菌王抑菌乳膏”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你公司生产的消毒产品“驼峰®藓立克抑菌乳膏”、“铍养宁®奇痒康中草药乳膏”、“康夫美®云南本草真菌王抑菌乳膏”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

你公司生产的消毒产品“驼峰®藓立克抑菌乳膏”(批号(生产日期)20230403)、“康夫美®云南本草真菌王抑菌乳膏”(生产日期:20230801)添加有丙酸氯倍他索、硝酸咪康唑、特比萘芬;

你公司生产康夫美®云南本草真菌王抑菌乳膏违法所得720元,铍养宁®奇痒康中草药乳膏违法所得600元,驼峰®藓立克抑菌乳膏违法所得1280元,以上违法所得合计2600元。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对王金龙的询问笔录;3.《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王金龙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关于协查不合格消毒产品的函》(桂卫监所函[2023]19号)、《北京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关于移送铍养宁®奇痒康中草药乳膏标签说明书和消毒产品备案相关问题线索的函》、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的抽检“康夫美®云南本草真菌王抑菌乳膏”(生产日期:20230801)的相关材料;5.现场拍摄的照片为证。

你公司生产的消毒产品“驼峰®藓立克抑菌乳膏”、“铍养宁®奇痒康中草药乳膏”、“康夫美®云南本草真菌王抑菌乳膏”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传染病消毒卫生)》一般处罚裁量阶次,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生产的消毒产品“驼峰®藓立克抑菌乳膏”、“铍养宁®奇痒康中草药乳膏”、“康夫美®云南本草真菌王抑菌乳膏”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驼峰®藓立克抑菌乳膏”(批号(生产日期)20230403)、“康夫美®云南本草真菌王抑菌乳膏”(生产日期:20230801)添加有丙酸氯倍他索、硝酸咪康唑、特比萘芬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你公司生产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产品已经销售出去,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传染病消毒卫生)》从重处罚裁量阶次,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35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生产康夫美®云南本草真菌王抑菌乳膏、铍养宁®奇痒康中草药乳膏、驼峰®藓立克抑菌乳膏的违法所得26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合并,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55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贵港市城西支行,罚没款专户全称:贵港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账号:2111710509219510607,地址:贵港市石羊塘金苑小区A-04-06325号。(到银行缴款或汇款后凭银行票据或电子汇票到贵港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地址:贵港市港北区江北西路353号)财务科开具罚没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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