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三批)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281号)要求,为规范给药装置置入术等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推进地区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水平相对均衡,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现就开展我市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三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市镇痛泵体内置入术、植入式给药装置置入术、化疗泵置入术及取出等医疗服务项目及其子项目的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时在不超过附件1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规定自主确定具体医疗服务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请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做好有关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属地医疗机构项目和价格执行的指导监督。密切关注治理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回潮。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30日起执行,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