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本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为深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系,按照国家医保局印发《中医骨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和《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医骨伤类和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云医保〔2025〕35号)要求,决定对整合规范后的中医骨伤类和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制定全市基准价(临沧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最高限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整合规范中医骨伤类和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2)。同步终止《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临沧市2024版)〉的通知》(临医保联发〔2024〕38号)及相关文件中“先天性髋关节脱位手法复位石膏固定术”等34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3)。
二、临沧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照整合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全市基准价(临沧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最高限价),在不超过最高限价标准的前提下,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民营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事项接受管理。
三、整合规范后的中医骨伤类和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步明确医保支付类别(甲类、乙类、丙类),其中,甲类、乙类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收费价格进行支付。
四、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零时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临沧市医疗保障局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