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各医保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及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关于转发<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宜医保发〔2023〕16号)有关规定,宜昌峰邦大药房店等10家已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城区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变更,经核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条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宜昌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