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本项目的澄清函内容公布如下:
一、修改部分
1、原招标文件中P30《安徽大学配送服务药品需求一览表》中第445项“甲钴胺片 0.5g*48# 盒”现修改为“甲钴胺胶囊50mg*50粒 盒”。
2、原招标文件中P34《安徽大学配送服务药品需求一览表》中第547项“蓝芩口服液 10ml*12支 盒”现修改为“蓝芩口服液10ml*6支 盒”。
3、原招标文件中P52《安徽大学配送服务药品需求一览表》中第951项“胃苏颗粒(无糖) 5g*3袋 盒”现修改为“胃苏颗粒(无糖)5g*9袋 盒”。4、原招标文件中P60《安徽大学配送服务药品需求一览表》中第1143项“盐酸左氧氟沙星片 0.5g*12# 盒”现修改为“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 0.1g*12粒 盒”。
5、原招标文件中P62《安徽大学配送服务药品需求一览表》中第1186项“银杏叶片 19.2mg:4.8mg*36# 盒”现修改为“银杏叶片19.2mg:4.8mg*24# 盒”。
6、原招标文件中P68第五节投标报价第14项“投标人须针对药品采购需求一览表中的所有品目进行统一报总下浮率。无论何种原因,所有药品价格均参照《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 》中的药品价格,如出现目录中价格每年变动的情况,供应商须以截止至开标时间止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信息为准,药品价格总下浮率不得低于《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 》所供药品总价格的5%,否则视为无效标。”现修改为“投标人须针对药品采购需求一览表中的品目(2020年1月16日发布的《联盟地区(安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目录内的药品除外)进行统一报总下浮率。无论何种原因,药品价格均参照《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 》中的药品价格,如出现目录中价格每年变动的情况,供应商须以截止至开标时间止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信息为准,药品价格总下浮率不得低于《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 》所供药品总价格的5%,否则视为无效标。(如本次招标《安徽大学配送服务药品需求一览表》中包含2020年1月16日发布的《联盟地区(安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目录内的药品,此部分药品按《联盟地区(安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目录价格执行)”
7、原招标文件中P68第五节投标报价第15项“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药品采购需求一览表中的药品进行投标报总价下浮率。”现修改为“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药品采购需求一览表中的药品(2020年1月16日发布的《联盟地区(安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目录内的药品除外)进行投标报总价下浮率。”
8、原招标文件中P70第24、无效投标文件的界定中24.7项“药品价格总下浮率低于《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 》所供药品总价格的5%”现修改为“药品价格总下浮率低于《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 》所供药品总价格的5%(2020年1月16日发布的《联盟地区(安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目录内的药品除外)”。
9、原招标文件中P76商务评审中投标报价备注“注:供应商所报总下浮率为A%,最终单品目药品配送价为给定单价(医保价)*(1-A%)=最终配送价。”现修改为“注:供应商所报总下浮率为A%,最终单品目药品配送价为给定单价(医保价)*(1-A%)=最终配送价,2020年1月16日发布的《联盟地区(安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目录内的药品按目录价格执行。”
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此澄清函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释顺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请投标人及时下载/查收;需潜在投标人书面回执且未及时主动回执的,视作其已收悉本澄清函。
联系方式 :
单位: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9号安徽国贸大厦606室
项目联系人:程工
电话:0551-63736353(15955654672)
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