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医用耗材中标企业、配送企业:
根据集中采购平台监管系统数据及部分医疗机构的投诉,发现少数中标企业的中标药品和一般医用耗材存在供应不足现象,甚至停止供应。配送企业反映个别中标企业有擅自加价行为,个别配送企业擅自给医疗机构发不供货通知,或限量配送,对偏远地区配送不及时,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
根据4月19日全省深化医改工作会议要求,为完善药物配送制度,切实保证医疗机构用药需求,现就进一步做好药品和一般医用耗材供应配送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标企业必须按中标价足量供应药品和医用耗材,特别要及时供应基本药物,不得停止或限量供应,更不能加价,否则将按照违规处理。
二、配送企业要按照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将药品和一般医用耗材配送到位,并按时填报和如实反映中标企业供货情况。若中标企业不供货或供货不足,应及时向省药品采购中心报告。若出现中标企业随意加价现象,需提供相关书面证据。
三、在下一周期采购工作中,将对本周期内中标企业的供货情况、配送企业的配送情况等纳入评分范围。对供货率、配送率低的企业,给予扣分、不接受其投标、配送申请等处理。
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4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青海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4月23日印发
校对:陈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