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药品企业、各医疗机构:
按照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开展集中采购工作的批示要求,根据《关于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开展集中采购的通知》(川药械采〔2018〕12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产品报价、申报等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价要求
按照川药械采〔2018〕123号递交申报资料并通过审核的企业,需登录药品基础信息库,网上填报产品的以下价格信息:
1.该产品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在外省有新形成的省级中标价或挂网价的,企业填报省级最低中标/挂网价和自主报价。
2.该产品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在外省暂未形成省级中标价或挂网价的,企业填报自主报价。
二、申报要求
为保障医疗机构临床使用,规范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的不同规格的所有包装数量(转换比)产品,企业只能申报同一种药品采购类别,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调整。
三、动态调整
对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的省级价格进行动态管理,若有新的外省省级低价产生时,申报企业应在最新低价正式执行一个月内,登录药品基础信息库更新相关价格信息,待确认后省药械采购交易平台将更新价格信息。
四、执行要求
医疗机构在省级最低中标/挂网价下,与药品企业自行议定实际采购价。
五、其他事项
1.企业填报的省级价格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未按要求如实提供、动态更新省级价格的,经核查属实的,按照《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处理。
2.近期,我中心将发布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报价时间及流程,请相关企业及时关注我中心官网。
业务咨询电话:028-61323135;028-86917838。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