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药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和《陕西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试行)》(陕交易三处〔2020〕35号)等文件要求,我中心于6月1日起,除临床必需、无法替代外,注销相关企业在省药械采购平台机构的账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予以撤网处理;
特此公示。
附件:1.撤销尚未提交承诺书的药品企业名单;
2.撤销尚未提交承诺书的医用耗材企业名单;
3.撤销尚未提交承诺书企业涉及药品目录;
4.撤销尚未提交承诺书企业涉及医用耗材目录;
5.撤销尚未提交承诺书的新冠企业名单。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