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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启动实施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问题答疑(一)

所属项目: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

发布时间: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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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实施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问题答疑(一)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 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28日 所属项目: 2015年内蒙古省标

1. 问:我公司原来配送县级医疗机构,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无法进行旗县级医院的配送,怎么办

答:根据《关于开展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报名工作的通知》,配送区域划分为旗县级以上(不含旗县级)、旗县级及以下。旗县级公立医院及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原则上由2014年各盟市遴选的低价药品配送企业承担。配送企业的报名或遴选工作由盟市药品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2. 问:配送企业网上备案信息显示成功状态,但在系统中显示未开通状态 ,怎么办生产企业在建立配送关系过程中在部分盟市无配送企业可选,该如何进行操作

答:备案成功的配送企业,配送区域在系统中均需盟市药械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审核开通。审核通过后生产企业方可在系统中建立配送关系。

3. 问:我公司企业名称及基础信息已申请变更,但在2015年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公示中并未显示变更后内容,是何原因

答:2015年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招标过程中,为了保持数据一致性,公示结果未做更改,但在系统中相关信息已更新,请登录系统查看。

4.问:内蒙古地区建立配送关系是否会再发通知

答:在《关于启动实施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中,对药品配送已提出具体要求,不会再次发布通知。

5.问:配送协议递交到各个盟市,请问一式几份是否每家配送的协议都需要递交盟市网上和纸质配送协议都是必须要有的吗是由生产企业递交还是配送企业递交

答: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签订的委托配送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交至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议双方及盟市主管部门各执一份清晰原件,具同等法律效力。盟市审核纸质配送协议时还需在网上将配送关系申请审核通过,配送关系才正式生效。配送协议的递交以当地盟市要求为准。

7.问: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是否有截止时间

答:配送关系建立原则上应在两个月过渡期内完成,系统中未设置限制时间。具体要求以当地盟市为准。

8.问:生产企业建立配送关系过程中,选择配送企业有名额限制,若此次名额没用完,以后是否可以增加变更配送如何办理

答:可以增加;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在自治区药采平台建立配送关系后,如配送企业不能按要求配送,生产企业或医疗卫生机构向盟市药械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盟市药械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给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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