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l9〕2号)、国家医保局等9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l9〕26号)精神,为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实施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是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改革的重大举措。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扩围工作对于降低群众药费负担、净化医药行
业生态、优化临床用药结构、促进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加强领导,强化监督,层层压实责任。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会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扎实、稳妥、有序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
二、准确把握政策要求
各级医保部门要全面、深入学习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各项政策性文件,准确把握试点扩围相关政策和要求,做到政策落实不走样、不打折,确保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结果于2019年12月在我省落地实施。
三、明确各项准备工作任务
(一)制定配套措施。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尽快制定补充采购文件,对中选药品挂网、未中选药品采购、配送关系建立等有关事宜予以明确。各市医保局要在2019年11月底前制定医保基金预付办法、监督药品回款制度、采购数量监测等配套措施,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完善中选药品配备使用、质量监管措施落实。
(二)明确首年约定采购量。根据国家组织试点扩围结果和各市前期上报采购量情况,25种药品全省首年约定采购量(附件)已明确。各市医保局要将首年约定采购量明确到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医保局明确到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并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通报。由各医疗机构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按明确的采购量填写首年约定采购量,各县(市、区)医保局核实确认。
(三)做好数据测算和医保基金预付工作。各级医保部门要认真开展数据测算,按照首年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辖区内医疗机构,并在试点扩围结果执行前拨付到位。
(四)落实药款结算监管机制。依托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开通医疗机构25种药品药款结算电子单据上传系统,医疗机构从中选药品交货验收之日起至第二个月末完成支付药款,并在结算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上传电子结算单。各级医保部门对不按时结算药款、不上传结算单的医疗机构,按照我省试点扩围有关规定处理。
(五)组织签订带量采购合同。为切实减轻医疗机构、医药企业负担,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各医疗机构书面委托其所在市的药品采购联合体与企业签订25种药品带量采购合同,由医疗机构和联合体分别将委托书、采购合同扫描上传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省医保局将制定委托书、购销合同文本,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医疗机构委托书上传和合同签订的组织协调工作。
(六)全面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各级医保部门要开展对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宣传培训工作,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制作宣传板、印发宣传页等方式,宣传解读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的政策要求、重要意义,做到机构全覆盖、人员全覆盖,提高医务人员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附件:试点扩围中选药品首年约定采购量.doc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