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
根据《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浙医保发〔2020〕14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按照省医保局统一部署,我中心组织开发了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公立医疗机构自行采购功能模块,自2020年8月30日起上线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中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合格药品配送企业。
二、采购范围
临床需要而省药械采购平台内无在线交易产品或无法按平台内既定价格采购的产品,相关产品在药品基础库中资质合格。
三、采购流程
医疗机构提出采购需求,配送企业见需求相应挂牌,双方按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自行采购并结算。具体操作手册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按《方案》规定,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自行采购的年采购金额为不得超过该医疗机构上年度药品结算金额的1%,超过的将不能再次采购。请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及有关规定合理采购和使用。
(二)我中心将定期公示自行采购产品情况,对单价较高、采购金额大以及采购医疗机构较多的产品予以重点监测。对提出自行采购需求但未采购的医疗机构将予以通报。
(三)药品生产企业应协调配送企业按要求做好产品挂牌、以合理价格供应等工作。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药品采购科,0571-86401737;信息技术科,0571-86401953;联系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江南巷2号(下城区健康服务产业园三号楼)。
附件:自行采购操作手册(系统上线时至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帮助文档”中下载)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