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医疗机构及药品企业:
依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4号)要求,经省医药采购联席会议研究,现就开展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价格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价范围
《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4号)公布的降价药品。
二、调价时间
省药采中心将按照医保办发〔2018〕4号要求,分别在9月1日前及9月30日前,分批次对相关药品统一调整省级集中采购价格。
三、其他事项
相关药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医保办发〔2018〕4号约定的企业申请调价时间,积极主动申请。对在约定期限内未申请的,仍按约定的企业调价时间统一调整,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鼓励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积极申报调整价格。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