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配送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配送考核管理办法》(内卫计规范【2015】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现结合赤峰地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配送工作的实际,特提出如下要求,请各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包括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的企业)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执行“管理办法”
各企业要严格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配送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配送及各项管理工作,随时接受自治区、赤峰市等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二、真实填报相关材料
1、上报本企业总体配送经营情况材料(附件2),具体内容可包括:目前经营基本情况、相关产品备货情况、医疗机构配送覆盖情况、供货情况、2015年1到9月份相关产品采购金额、配送金额、入库金额、回款情况等。
2、上报本企业在赤峰地区药品\耗材配送品种(品规)目录(详见
附件3、附件4)
三、按时报送备案资料
各企业务必在11月10日前,将上述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赤峰市药招办备案。逾期未报材料或未到市药招办备案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将视为自动放弃配送权力,从2016年开始取消赤峰辖区配送资格。
联系人:张 巍 徐桂艳
联系电话: 0476—5896633、5891025
邮 箱:cfsyzb2015@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配送考核管理办法》 的通知.doc
附件2. ×××配送企业总体情况.doc
附件3.×××配送企业赤峰地区药品(基药、低价药、普药)经营目.xls
附件4.×××配送企业赤峰地区耗材(低值、高值)经营目录.xls
赤峰市药招办
201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