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卫计委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36种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7〕85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和《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7〕252号)文件要求,要求,现就做好36种国家谈判药品挂网采购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36种谈判药品实行直接挂网采购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应于9月20日前,按照《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 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宁药招发〔2015〕1号)有关直接挂网药品的相应规则,结合人社部谈判药品目录(见附件),开放平台,接受企业申报,完善企业及产品信息,经审核后,以“医保支付标准”作为限价直接挂网,并将采购方式调整为国家谈判药品。
二、完善谈判药品生产企业及药品基本信息
属于36种国家谈判药品,未在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系统挂网(中标)的,企业须递交相关资质,完善挂网信息。已在在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系统挂网(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提交说明确认其药品在我区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医保支付标准”,企业不需要递交相关资质。
三、做好谈判药品配送采购合同签订
36种国家谈判药品挂网之日起,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要及时组织我区药品配送企业与各谈判药品生产企业订配送采购合同,确立相应的配送关系,按新的挂网限价配送采购,确保药品及时配送到位。
附件:.人社部谈判药品目录(36种)
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