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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开展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在津销售药品价格确认及公示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9年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

发布时间: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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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在津销售药品价格确认及公示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21日 所属项目: 2019年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药品项目

各相关企业:

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19〕2号)、《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关于对接201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63号)要求,各企业已完成信息确认和关联、价格填报等工作。根据工作安排,现就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在津销售药品价格确认及公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价格信息网上确认:2020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2日16:00。

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价格信息网上公示:2020年12月23日9:00至2020年12月23日17:00。

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价格信息网上确认:2020年12月24日12:00至2020年12月25日16:00。

在津销售所有药品价格信息网上公示:2020年12月26日12:00至2020年12月27日16:00。

二、操作方法

请相关企业登录“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https://www.tjmpc.cn/),在“投标系统-药品信息采集”项下,参照页面内操作手册完成相关操作。

三、有关事项

(一)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天津供应价格不得高于同品种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价格。同品种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将暂停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挂网。

(二)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相关企业可对其他企业填报的药品价格信息提出复核申请,并在系统中进行操作。公示期结束后,将不再受理复核申请。恶意提出复核申请的企业,被视为有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公示期内被质疑的药品,须经核实后,再参与后续工作。

(三)公示期满后,将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网上采购的药品及相关医保支付政策,择期发文执行。

四、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天津陈塘科技商务区服务中心四楼(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

联系电话:022-24538156

传    真:022-24538991

联系信箱:tjmpc@tjmpc.cn

微信公众号: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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