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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公示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生产企业和产品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

发布时间:201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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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公示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生产企业和产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 发布时间: 2015年11月23日 所属项目: 2015年内蒙古省标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关于开展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15】79号)的有关要求,我区2015年药品集中采购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查和网上信息维护工作已经完成,现予以公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示范围

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第一批)》内的药品及参与申报的企业。

二、结果查询

各参与申报企业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数据库资审系统”—“2015年药品集中采购报名与报价”—“结果公示”查看审核结果。

三、结果确认

1.参加“2015年内蒙古药品数据库建设”并且已经确认审核结果的,无须再次确认。

2.“2015年内蒙古药品数据库建设”申诉期内未确认审核结果(包含产品信息已确认企业信息未确认),在公示期内须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审核未通过的,企业无须再递交申诉资料。

3.新增企业或企业新增产品的,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对审核结果进行网上确认;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须及时提交申诉资料和证明文件。

四、公示时间

2015年11月23日~11月25日

五、其他事宜

1.在公示期间,自治区药采办相关成员单位和自治区药采中心将对新增企业或企业新增产品的申诉进行审查、复核,请各企业留意本企业最新信息。

2.凡在2015年11月27日前,未对审核结果进行网上信息确认的企业,将视为放弃参与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报名及报价工作。

3.新增企业或企业新增产品的,若对相关信息审核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必须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证据和佐证资料,请于2015年11月25日17:30前,将纸质申诉材料(见附件)加盖企业公章或企业被授权人签字后,由被授权人当面递交至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传真或邮寄方式不予受理。逾期和不按规定递交申诉材料的不予受理。属投诉的,须实名递交真实有效、齐全的证据和佐证资料,受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4.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企业评审指标信息公示时间另行通知。

5.为保证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请各企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递交真实、合法的资料,凡属弄虚作假、恶意申(投)诉的,一经查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6.受理地址:呼和浩特乌兰察布西街19号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公示期内受理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不休息)

联系电话:0471-4919735(资料受理)

 

   

附件:申(投)诉表.doc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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