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药采领发〔2019〕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遵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省政府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中选药品、价格及配套措施,通过落实带量采购、开展全程监控、调整支付政策、推动薪酬改革等措施,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为全面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积累经验;减少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疗机构改革。
(二)工作思路。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大兴安岭地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区的药品带量采购和保障使用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的相关组织落实工作;各级医保、医疗、医药等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合力推进;各公立医疗机构通过省药品采购平台完成采购任务并保障临床使用。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二是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集中采购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全程接受各方监督。三是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作用。四是坚持平稳过渡、妥当衔接,处理好带量集中采购与现有采购政策关系。
二、采购范围及方式
(一)药品范围。阿托伐他汀、氯吡格雷等25个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中选药品。
(二)入围企业。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25个中选药品、《联盟地区(黑龙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表》中在黑龙江省医疗机构销售的生产企业。
(三)采购方式及采购期限。依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在我省销售企业的中选结果,采用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的采购方式,按照省医疗保障局下达的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各公立医疗机构同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或其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下同)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采购合同。本次集中采购协议期限为1年—3年,采购合同每年签订一次。
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采购任务,确保使用。药品采购主体为全区所有的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各县(市、区)医保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驻加格达奇的地直医疗机构由地区医保局负责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若公立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公立医疗机构除与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外,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或提出除合同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否则将由医疗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原则上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公立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签订合同后,各级医保经办中心在各自的医保统筹区内按其合同约定采购金额的30%分别落实预付款,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周转金要专款专用。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医疗机构应继续保证及时回款,在合同期结束后1个月内将预付资金返还医保经办中心。各级医保部门要配套制定有效管理措施,严查不按时结算问题,督促医疗机构按期支付药款。有条件的地区可试点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药品款。
(三)强化质量监管,保证药品供给。中选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质量的行为。将中选药品全部纳入年度药品抽检计划。生产企业要履行购销合同,保障药品供给,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配送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和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及时送达药品。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药品质量和数量等行为的,出现质量和供应问题的中选企业应承担药品替换产生的额外费用。
(四)加强监测考核,保证完成用量。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运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监测功能,对各公立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按月进行监测。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机构仍可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各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限制为由限制进院。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公立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并在医保总额指标、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中予以惩戒。开展医师培训,对于不按规定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五)调整支付政策,引导合理用药。探索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格协调机制,对集中采购药品,通用名属于《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中选药品,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引导患者和医疗机构使用中选品种,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
(六)严惩不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讲,不定期开展巡查和监督检查,增强企业、医疗机构自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部门统筹联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非法倒药、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保证中选药品在我区市场有序流通。
(七)加强政策解读,强化舆情监测。制定宣传引导方案,加强对集中采购工作、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医保支付政策调整等进行解读,加深医务人员认同感,消除群众对临床药品替代的顾虑。密切监测网络舆情,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确保舆情整体平稳可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八)完善医保支付方式,鼓励使用集中采购药品。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对合理使用中选品种、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继续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等定额付费,对使用集中采购药品的治疗,不因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定额支付标准。医保经办中心将公立医疗机构落实集中采购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明确违约责任。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充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作用,推动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合理使用中选药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行署成立大兴安岭地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做为我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领导机构,行署分管副专员为组长,行署分管副秘书长、地区医疗保障局局长为副组长,地区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落实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领导体制,成立相应机构,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配套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层层压实责任,做好风险防范,确保集中采购落到实处。
(二)明确部门职责。为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达到降药价、促改革的目的,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相关政策和监督实施,指导各地医保部门做好医保支付、结算和总额预算管理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培训、指导和监督,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指导公立医院改革等;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强化对中选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落实停产报告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按照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落实生产供应责任,支持企业开展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中选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商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流通的指导;市场监管部门要坚决打击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三)做好应急和风险防控。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梳理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逐项制定防范应对措施,做到及时有效应对,确保集中采购平稳有序实施。全面加强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做好患者政策解释与用药引导,逐步使患者树立合理的用药理念与习惯。同时,要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情应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舆论与预期,形成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各项配套措施,分解细化完善具体举措。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地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