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药采中心字〔2016〕12号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内卫计规范〔2015〕11号)、《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要求,自治区建立了,统一的企业、药品数据库,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审核、动态调整、适时更新的管理方式,企业或药品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递交相关资料,经职能部门审核后,由自治区药采中心予以维护更新。为保证参加自治区药品网上交易企业和产品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切实保障供应和质量安全,现将维护资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质证明材料更新及递补范围:
(一)凡参与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和内蒙古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现行交易企业和药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注册批件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发生信息变更的均须更新相应资质材料。
(二)凡报名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数据库并审核通过的的企业和药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注册批件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发生信息变更的均须更新相应资质材料。
二、资质证明材料更新及递补程序
(一)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和内蒙古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交易系统将会在资质到期前三个月进行提示,企业根据提示及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并由企业被授权人在到期日前一个月递交至内蒙古药采中心受理室。
(二)报名参加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数据库并审核通过的的企业要及时关注填报的企业及药品信息,属有时效性的,在到期日前三个月,企业应及时提出信息维护申请,由企业被授权人在到期日前一个月将相关资质材料递交至内蒙古药采中心受理室;到期未递交或无法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自治区药采平台将暂停企业或产品的入库资格,属挂网的暂停挂网和交易资格;逾期2个月的,取消企业或产品的入库资格,属挂网的取消企业或产品的挂网和交易资格。
三、其它事宜
(一)申请材料具体包括,1.资质材料更新: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业务受理表、需更新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2.发生信息变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业务受理表、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情况说明或者变更前后的企业或药品证明材料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凡参加2015年药品集中采购报名的企业及药品,务必于3月15日17:00前提出信息维护申请,并将相关资料递交至内蒙古药采中心受理室。截至3月15日药品或企业资质材料过期,且未递交新材料的,不再受理并取消挂网资格。
(三)由于网上资质证件维护需多部门联合批办,凡未能如期提交合格信息维护申请的企业,造成后果由企业承担。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毕老师 0471-4919735
张老师 0471-4930630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乌兰察布西街19号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业务受理表
2016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