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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市药品阳光采购实操问答汇总(四)

所属项目:2015年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

发布时间:2015-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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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阳光采购实操问答汇总(四)
信息来源: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09日 所属项目: 2015年北京市标
1、在资审系统里,我公司看到当初申报的新增产品信息有变化,和我公司实际想申报的产品不同了,应该怎么办

答:在企业申报产品附加信息和价格信息的同时,我中心会给申报提交和标准化后信息不符的新增产品安排申诉时间,在系统开放单独的模块中用来提出说明。详细安排请关注我中心通知。

2、我公司已完成企业信息质疑工作,近期还会有什么安排吗

答:企业信息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开展产品附加信息和价格的申报工作,请申报企业提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可提前扫描整理成图片文件并确定图片是否清晰可辨识。

3、我公司曾是产品的质量标准起草单位,但现在产品执行的是国家药典标准,现上传之前企业为起草单位的质量颁布件是否可以

答:该项只依据产品正在执行的质量标准进行认定,所以贵公司为起草单位的质量颁布件已经失效,不必上传,该项选“否”即可。

4、品种市场占有情况中的北京市中标情况两项为什么无法勾选

答:该项不需企业申报,因此无法勾选,请跳过此项进行其他项目申报操作。

5、我公司申报了一个进口分包装品种,目前有进口分包装制剂来源于PIC/S成员国并有GMP认证的证明,这个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答:该项审核依据为申报产品的原料药是否通过PIC/S成员国/地区GMP认证,而非制剂,例如对乙酰氨基酚片就是制剂,对乙酰氨基酚才是原料药,因此提供进口分包装制剂的材料是无效的。但贵公司可提供属于PIC/S成员国/地区的原料药生产厂GMP认证材料,以及国外制剂生产厂购进该原料药的购销票据进行有效证明。

6、我该如何证明产品原料药来源是PIC/S成员国

答:从其他通过PIC/S成员国/地区GMP认证的原料药生产企业购入原料的,需提供证据链完整的购销票据(制剂厂使用自产原料的无需提供);无法提供证据链完整的购销票据的,不作为审核依据。

7、外文文件的翻译件该如何准备,是必须经过公证部门公证吗

答:在提供外文文件的同时,还需提供该文件被公证部门公证过的中文翻译件;或者是加盖了具有翻译资质机构的公章的翻译件,同时还须提供该翻译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我公司的进口产品代理授权书在签署时既有外文也有中文翻译,是否还需要另提交翻译件

答:如果授权书本身有中文翻译则不需另提供翻译文件。

9、我公司的一个产品的非自产原料药通过了新版GMP认证,但原料药生产企业名称发生了变更,新版GMP证书的企业名称与发票中旧名称不符,该如何提交证明

答:此种情况还需提供该原料药生产厂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来证明。

10、我公司的一个产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表(PSUR)内容太多,一张截图内容包含不完整,可否提供多张截图

答:可以提供多张截图,但要包含系统中图例要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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