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主要情节 | 事实来源 |
| 1 | 医药购销中,给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 法院判决或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为主 |
| 2 |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 法院判决或税务部门查处认定的案件事实为主 |
| 3 | 因自身或相关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被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 | 法院判决或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为主 |
| 4 |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等违反《价格法》的行为 | 法院判决或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为主 |
| 5 | 医药企业因不正当价格行为,被医药价格主管部门函询、调查、约谈、告诫、检查,推诿、拒绝、不能充分说明原因或作出虚假承诺的 | |
| 6 |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扰乱集中采购秩序 | |
| 7 |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事项、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