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2017年度宜春市公立医疗机构联合体药品议价结果(拟采购目录)》公示后,宜春市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公示规定的时间内受理了企业申诉,对申诉情况进行了梳理汇总,经专家组研究,并报宜春市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申诉的有关问题统一回复如下:
一、关于对“完成报价,申诉入围的药品”的处理.
《宜春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议价工作方案(2017年版)》明确:议价工作实行专家责任制,议价专家按照议价规则,根据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提供的药品质量、价格信息等,结合临床实际,给出议价药品的建议价,决定是否接受企业的报价,并对药品议价结果负责。
处理意见:维持《2017年度宜春市公立医疗机构联合体药品议价结果》。
二、关于对“未完成报价、申请入围的药品”的处理。
《宜春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议价工作方案(2017年版)》的明确要求,生产企业在议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议价系统,对进入议价目录的本企业的产品按显示的报价单位进行第一次报价。在规定时间内不响应的,视为放弃议价。企业既不接受议价专家建议价,也不进行第二轮报价的,视为放弃。
处理意见:维持《2017年度宜春市公立医疗机构联合体药品议价结果》。
三、关于对纳入“待成交”状态,最终未成交药品的处理。
《实施方案》明确“专家组接受企业第1次报价的为待成交状态”、“生产企业接受专家组建议价的,该品种为待成交状态”、“议价专家组根据质量和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从待成交状态目录中确定企业产品纳入采购目录,采购目录最终结果以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和宜春市卫生计生委官网公告为准”。
处理意见:维持《2017年度宜春市公立医疗机构联合体药品议价结果》。
四、关于对“申诉替换药品包装数量”的处理。
根据《宜春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议价工作方案(2017年版)》的入围规则,入围的药品不宜与未入围药品做调换,维持《2017年度宜春市公立医疗机构联合体药品议价结果》。
处理意见:不同意替换包装。
五、关于对“企业药品错误报价,申请调高价格”的处理。
根据《宜春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议价工作方案(2017年版)》的精神,议定价格为双方确定的结果。
处理意见:取消该企业该药品的入围资格。
六、关于对“双信封限价产品明显违反竞价规则和直接挂网产品成交价格明显高于省外采购价格,且不同意将价格调整到合理价位的药品”的处理。
议价专家组根据议价规则、入围规则等作出全面评估,形成《宜春市公立医疗机构联合体药品采购目录(2017年版)》,并上报市药品集中议价采购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处理意见:取消该企业该药品的入围资格。
七、关于产品资质问题的处理。
本次联合体议价在“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上进行,议价谈判专家组依据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和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提供的各项审核结果、产品目录及价格信息等,根据《宜春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议价工作方案(2017年版)》确定本次成交结果。
处理意见:维持《2017年度宜春市公立医疗机构联合体药品议价结果》。
宜春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议价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