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生产商、配送商:
为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有关规定及保障我区各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用药需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药品采购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桂卫药政〔2013〕1号)要求,现将新纳入《广西过渡期基本药物采购目录》(以下简称《过渡目录》)的品种选配送商及网上采购工作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纳入《过渡目录》的原则
根据桂卫药政〔2013〕1号文件要求,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但不在目前广西正在执行的基本药物中标目录内的,选取《2010年度广西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挂网品种目录》最低中标价格的品种(无中标品种的暂不允许采购)纳入《过渡目录》(见附件1)
二、新纳入《过渡目录》品种放弃挂网资格
2013年5月15日前各生产商拟放弃新纳入《过渡目录》挂网资格的品种,由生产商被授权人以书面形式将放弃函(须注明品种名称、规格、包装、生产企业名称等,并须加盖单位鲜章。)递交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二楼前台,在规定时间内不递交放弃函的视为接受。
三、新纳入《过渡目录》品种选配送商及录入虚拟库存
目前广西正在执行的基本药物中标品种不再选配送商,仍按原选定的配送商进行配送。新纳入《过渡目录》品种须严格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工作的通知》(桂药招办〔2011〕22号)有关要求选择配送商及进行网上采购。选配送商及录入虚拟库存具体要求如下:
(一)新纳入《过渡目录》品种选配送商
1.选配送时间
2013年4月25日——5月15日。
2.选配送要求
(1)生产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选定配送商,具备自行配送条件的生产商可选择自行配送或委托合格配送商配送,如生产商不具备自行配送能力的,必须从合格配送商名单内分别选择各区域遴选入围的配送商进行配送。
(2)生产商根据各市的遴选结果、配送要求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选择的结果(见附件2)选择合格配送商进行配送。
(3)生产商以县(区)为单位,每一品种所委托的配送商都须覆盖所在县(区)辖区内的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确保每一品种以县(区)为单位全覆盖。每一品种以所委托的配送商覆盖所在县(区)的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一个县(区)单位计算委托率。将委托率作为生产商的考核指标,生产商委托率以县(区)为单位必须达到95%以上。各市遴选入围的配送商必须承诺无条件接受生产商的委托,配送关系一经确定,无论利润高低或路途远近配送商都须配送。
(4)2013年5月1日前,配送委托率达到95%的品种先导入基药交易系统供医疗机构使用,剩余品种委托率要求在2013年5月15日前必须达标,否则取消该品种的挂网资格。
3.选配送系统
生产商进入广西药械集中采购网首页【选配送系统】或直接输入http://116.252.221.174:8010/,登录广西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选配送系统选定配送商。
4.选配送步骤
(1)新纳入《过渡目录》品种生产商可用“广西药品集中采购选配送系统”账号密码登录“广西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选配送系统”。
(2)生产商登录广西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选配送系统,为每个中标品种在每个区域选定配送商。
(3)具体操作方法参考广西药械集中采购网首页“最新下载”处2011年9月27日的《2010基药选配送操作手册》。
(二)新纳入《过渡目录》品种录入虚拟库存
1.生产商选定配送商后,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将选定结果导入交易系统开始网上交易,各生产商、配送商必须如实将供应本地的品种库存在交易系统内录入虚拟库存。
2.新纳入《过渡目录》品种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录入虚拟库存后,以后每月随机统计一次中标品种虚拟库亮黄灯情况并挂网公布,如连续2个月挂网公布亮黄灯的品种,将取消该品种挂网资格。
3.生产商使用申报系统的账号密码、配送商使用基药交易系统的账号密码登录基药交易系统,生产商点击“药品库查询”菜单进入“药品库查询”页面录入库存;配送商点击“配送关系管理”菜单下的“我的配送药品”菜单,然后点击“被医院选中的药品”进入页面录入库存。
4.原始库存均默认为零,点击“修改库存”可录入库存数据。
5.具体操作方法见广西药械集中采购网首页“最新下载”处2011年9月29日的《广西基本药物交易系统库存维护操作帮助手册》
附件:1.新纳入《过渡目录》的品种
2.广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商选择情况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