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医保局、财政局,有关省管公立医疗机构,省社保中心:
根据省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医保〔2019〕13号)和省医保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3号)有关规定,为缓解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周转压力,确保其及时回款,现就建立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医保基金预付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概念
医保经办机构从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按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合同约定采购总金额的50%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资金。实行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的统筹地区,中选药品预付金从定点医疗机构年度预算额度内按规定在购销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拨付。
二、实施范围
参加我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且提供住院医保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医保基金预付范围。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驻郑省管公立医疗机构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预付金由省级医保经办机构拨付,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市、县级医保经办机构拨付。
只提供门诊医保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参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暂不纳入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医保基金预付范围。
三、申请及拨付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与配送企业、中选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中选药品价格和合同约定采购数量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预付医保基金。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收到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中选药品预付金一次性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账户。
四、规范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原有账户内开设中选药品预付金子账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中选药品预付金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社保基金优惠利率计算,产生的利息归医保统筹基金所有。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在交货验收后30天内用预付金向配送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
(三)合同周期内,医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包括中选药品费用在内的医疗费用。
(四)定点医疗机构收到医保经办机构的医保结算款后,应及时将其中的中选药品费用划入中选药品预付金子账户。
五、预付金返还
合同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定点医疗机构将中选药品预付金本金及利息(按全额预付金本金计算)返还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保基金账户。实行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的统筹地区,中选药品预付金返还后,按规定纳入年终清算。
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或终止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分立、合并、解散或被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合同周期内出现其他不属于中选药品医保基金预付范围情形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中选药品预付金本息全额返还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保基金账户。
六、工作要求
(一)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中选药品预付金的拨付、使用和返还工作。
(二)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选药品预付金管理的监督,对不按规定拨付、返还或抽逃、挪用预付金等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反馈。
2019年12月27日